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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监管局湖北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矿山救护队救援服务工作的通知

资源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5

鄂安监发[2017]52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湖北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矿山救护队救援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面提升我省矿山救援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就规范我省矿山救援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救援服务工作

    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有条件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但从近期督查的情况看,存在部分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签订的救护协议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收费议价空间随意性较大,收费后服务不充分,行政力量介入涉企收费,救护队履职不够到位等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所在地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把矿山救援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矿山救护队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指导矿山救护队制定矿山救援服务工作方案,指导矿山救护队制定完善战备值班、岗位职责、学习教育、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维护保养、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救护队员的社会保险、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抚恤以及进出机制等保障措施,督促矿山救护队依法开展矿山救援服务工作,为矿山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矿山救援服务,共同推进矿山救援服务及收费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矿山救护队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明确的矿山救援服务内容,以及与矿山企业签订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定期到所服务矿山企业熟悉情况,掌握矿山工作面布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性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矿山企业和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矿山企业的反馈意见,协助矿山企业排除事故隐患,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矿山企业(含兼职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员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员工应急救援意识以及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救援服务质价相符。同时,要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和值班分队全天候值班备勤,确保接到救援任务时,能迅速出动参与矿山事故救援,按照有关矿山救援程序的要求,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做到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三、加强管理,严格救护费用使用

   矿山救护队应设立专职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明确矿山救援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专款专用。矿山救护队要每年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结算报告,并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矿山救护队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救护队服务范围内的矿山救援服务协议签订、矿山救援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核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工作考核

    矿山救护队每年1月份要将年度矿山救援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时间、矿山企业名称、内容、次数等,报所服务矿山企业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工作计划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矿山救护队每年组织一次自核,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对未按矿山救援服务计划开展工作的矿山救护队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矿山救援服务协议内容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的矿山救护队,责令退还本年度矿山救援服务费。矿山救护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在矿山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矿山救护队及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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