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升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领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组建(包括联合投资)以及政企共建,与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共管协议,纳入其统一管理调度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应急力量。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健全组织机构、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令行禁止、迅疾响应、快速出动、高效处置。
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和战时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相结合等方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职责任务:
(一)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等突发事故;
(三)定期将本行政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任务:
(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布局,制定出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负责指挥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三)负责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评估、认定、考核和奖惩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任务:
(一)指导、组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协调落实经费保障,提高遂行救援任务能力;
(二)协助本级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调集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 组建单位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包括队伍组建、机构设置、营房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机制保障等;
(二)积极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妨碍应急救援工作;
(三)保障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队伍达标标准进行自评和建设;
(二)保持队伍稳定、加强值班值守,强化实训演练,保持装备完好,提升战斗能力;
(三)服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任务,并提出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专常兼备、平战结合、保障有力”的建设原则,分行业、分地域建设省、市、县三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铁路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组织或指导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民兵、预备役、保安等人员及基层应急站、志愿者组织等,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具备先期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导本行政区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六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志愿者群体自行组建,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法登记注册,自愿或者根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各级党组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积极动员和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专家队伍日常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参与现地勘察,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抢险方案,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认定省级、市级、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调度。省、市、县级可认定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
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为:依法登记或注册的单位或者组织,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工作经验,人员规模30人以上、平均年龄45岁以下,具备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有完备的营房、训练、值班、生活等基础设施,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顺畅。
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交流、集训演练等活动,其中集训、联合演练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要求,实行值班队长带班、值班员值班、应急救援人员备勤制度,落实值班备勤人员24小时全时在岗在位。进入汛期、森林防火期、启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应急响应期间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期,加强值班值守,适时前置备勤力量。
第二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制定阶段、月、周业务训练进度表,并定期组织考核。参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技能竞赛等,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总结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应急救援信息及重要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救援总结,报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组建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器材库房和训练场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配齐装备器材,指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器材完好。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将主要装备器材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应急装备器材数据库。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形成或配置的资产,按属地政府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或部门、组建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形成的资产由组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单独建账核算,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人选可征询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他队员由队伍自主聘任。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复退伍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鼓励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可身兼多项岗位,但一般不宜超过三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队员应接受应急管理、应急事故现场伤员紧急救护、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练习、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训,具备与从事的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理论知识和救援技能。队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48学时。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八条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下达调度指令,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演联训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集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任务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下达调度指令,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训联演工作,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组建单位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应同时报负责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跨市、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指)令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及装备,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
第三十三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调集单位。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三十四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实事求是、公益保障、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和救援补偿机制,统筹各类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办法。
组建单位负责提供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运行经费和装备器材保障,确因经费不足,运行困难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 装备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事故灾害特点,采购关键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租用大型、特种抢险救援装备物资,配置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
第三十六条 救援补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调(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前置备勤任务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油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调(指)令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无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调集单位负责协调落实。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前置备勤任务所需补偿费用由省级与相关地方共同协调解决。
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通信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置相关通信保障设备器材,与各级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实现联通,保证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第三十八条 交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落实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
第三十九条 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装备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保险制度保障。组建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一条 优抚政策保障。建立完善优抚保障政策,增强职业荣誉感,提升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四十二条 奖惩制度。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考核,对业务突出、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队伍给予表彰奖励和经费支持,树立标杆应急救援队伍,对指战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鄂ICP备2021016801号-3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3045
主办单位:随州市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722-3282110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