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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2022年移动源排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资源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9


随州市2022年移动源排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随环委办〔202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高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通过开展移动源排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查处移动源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提升监督执法能力水平,减少移动源排气污染,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执法检查

各地应结合遥感、黑烟监测情况,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用车大户 (日均使用柴油车≥10辆)、维修地及已深度治理柴油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每月监督抽测不少于2次,各地抽测数量月均不少于20辆次。

对入户抽测超标车辆,现场应对车辆驾驶人或用车单位送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超标车辆进行整改;对拒绝抽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距最近一次通过年审30日内监督抽测超标车辆环检情况进行回溯。

(二)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执法检查

各地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非道)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监督抽测工作,重点对工业企业、物流仓储、建设工地等单位非道编码登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抽测,每月监督抽测不少于2次,年度抽测数量不少于已完成编码登记的5%。

1.编码登记情况执法检查。对已喷绘环保号码的,核实排放阶段等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编码是否与所喷绘环保号码一致,信息有误的督促整改;对未喷绘环保号码的,核实是否已进行编码登记,未进行编码的,现场应对非道所有人或使用人送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展编码登记工作并喷绘环保号码;对拒绝备案登记或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排气污染状况抽测执法检查。对在用非道进行监督抽测,在高排放非道核心禁用区内,抽测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III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现场应对非道所有人或使用人送达整改通知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予以查处;在一般禁用区内,抽测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现场应对非道所有人或使用人送达整改通知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予以查处;对非道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抽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

各地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各地应对从 “机动车尾气综合监管平台”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随意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验标准、检验流程不规范、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予以查处。

四、信息报送

各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移动源监督执法工作。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12月25日前书面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强化联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工作职责,联动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移动源排气污染执法工作任务,促进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监督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油气回收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抽测比例为在用加油站总数的50%。

(三)服务企业,宣传政策。各单位应向全市用车大户和非道管理、使用单位主动宣传有关环境政策法规,引导其提高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1 检测超标车辆维护修理告知书模板

 

 

整改通知书

 

检验,车辆           (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              ;车辆所属(个人/单位);                系方式;           )污染物排放三次平均值为      m-1,不满《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自由加法检测限值为1.32m-1)

现向您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 站)对该车辆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持有效维修凭证至机动车排 检验机构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应当强制报废。

 

年   月   日  

 

附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存)一份

 


附件2 有码但排放不合格整改通知书模板

 

 

整改通知书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日,对你个人(单位)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检查及尾气排放检测。经现场检测,该机械尾气排放三次平均值为       ,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        ,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以检测报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现要求你立即停止使用该机械,并进行整改维修,整改期限为收到本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机主对机械维修完成后可以凭维修单、维修发票等进行尾气复检,经检测尾气排放合格,将检测报告送至我局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我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尾气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五千元罚款。

 

 

年   月   日   

 

附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存)一份

 

附件2 禁排区排放不合格整改通知书模板

 

 

 

整改通知书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日,对你个人(单位)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检查及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查,你个人(单位)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禁止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随州市城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区域”)使用排放标准为国Ⅱ以下(不含)或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 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现要求你立即停止使用该机械,并将机械驶离禁排区,若拒不整改,我局将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年   月   日   

 

附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存)一份

附件3 无码且排放不合格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日,对你个人(单位)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检查及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查,你个人(单位)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编码,违反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编码工作的通告》规定:随州市辖区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没有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并喷绘环保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经现场检测,该机械尾气排放3次平均值为       ,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       ,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以检测报告为准)。

我局现要求你立即停止使用该机械,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收到本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经登记编码、维修机械至尾气排放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机主对机械维修完成后可以凭维修单、维修发票等进行尾气复检,经检测尾气排放合格,将检测报告送至我局后,方可继续使用。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我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尾气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五千元罚款。

 

年   月   日  

附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存)一份

 

附件4无码但排放合格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日,对你个人(单位)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检查及尾气排放检测。经现场检测,该机械尾气排放3次平均值未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检测结果判定合格(以检测报告为准)。但该机械未进行登记编码,违反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编码工作的通告》规定:随州市辖区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没有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并喷绘环保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现要求你立即停止使用该机械,并对其进行注册登记编码,整改期限为收到本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若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附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各执(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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