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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源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12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

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2022年12月13日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执行《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国矿山救护队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有效期均为三年(以公告确认的等级时间起算)。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考核定级;二、三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考核定级。
第七条 独立中队、矿山救护大队所属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需将矿山救护队标准化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事业单位及其他性质矿山救护队应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第八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加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家库,组织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章 定级程序
第九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于队伍自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级工作。
(一)自评申报。矿山救护队应按照《考核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和要求进行自评,并于等级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队伍所在地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提交自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新建矿山救护队及拟升级的矿山救护队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报。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1.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意见;
2.矿山救护队自评得分情况;
3.队伍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4.队伍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矿山救护队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包括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部门<科室>负责人,中队长、副中队长和技术员);
6.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7.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情况说明;
8.矿山救护队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和救护队指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9.全体人员体检情况统计;
10.服务矿山企业数量及简要情况,服务矿井救护协议签订情况,主要系统图纸及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更新管理情况;
11.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情况;
12.矿山救护队标准化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情况(事业单位及其他性质矿山救护队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情况)。
(二)审核。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收到矿山救护队等级申报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申报一级矿山救护队的,报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护队可补正一次所需材料。
(三)评定。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对符合标准化等级申报条件的矿山救护队,应采取现场考核、检查抽查等方式,严格按照《考核规范》规定要求组织考核定级。
1.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可委托相关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评定一级矿山救护队。
2.对申报上一等级的矿山救护队,现场评定等级与自评申报材料不符,按现场评定等级定级。
3.凡与被评定矿山救护队有工作关系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均应回避。
(四)公示。评定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应面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一级矿山救护队定级结果,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二、三级矿山救护队定级结果。
(五)公告。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和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分别对公示无异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告确认。
第十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同时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应跟进检查、动态指导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一级矿山救护队及新建评级、升级或降级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发现等级不符的严重问题,一级矿山救护队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重新评定,二、三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扣10分,作为标准化评定补充内容,组织重新评定等级。
1.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时,响应命令不及时、推诿拖延、临阵退缩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2.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谎报灾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4.经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实施细则。同时,可参照《考核规范》和本办法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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